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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为何保下了脑袋

2003年9月19日 《每日商报》 商报律师团案例精选


[案例] 湖南23岁的陈某与许小姐原系一对恋人。两人分手后,陈向许借了1万元钱。后来,许向陈催款时,两人发生了争执,最终,陈有预谋地在杭州某大酒客房内杀死了许。事后,陈服用事先准备的毒药欲自杀未逞,并打了110电话。经庭审,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辩护] 本案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许小姐原系恋爱关系,后因经济和感情问题发生了这起命案。控方指控;被告人杀人后畏罪自杀,开始打120电话,由于没打通,所以打了110电话,其目的是为了让自己活命,并且被告人在中途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


骆宝龙律师是这样辩护的:被告人打110电话投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在法庭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以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被告人处于极刑就无法体现这一宽大政策,所以对被告人的处罚应当有所从轻。


最后法院采纳了骆律师的意见,认为陈锡军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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