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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云见日,扭转乾坤——记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始末

20203月的一个平常日子,深圳某派出所接到王先生(化名)的报警,王先生称将投资款交给张三(化名)后,怀疑张三将投资款挪作他用,涉嫌诈骗。警方做了一系列工作,包括前往银行取证,给张三做笔录等。后警方告知王先生,张三的资金流向等证据无法达到诈骗罪的排除合理怀疑认定标准,属于民事案件,应当走民事诉讼程序。于是王先生按照警方的建议,慕名找到深圳当地某律师事务所何律师与俞律师并办理了委托手续。当时的他并不知道,距离本案真正告一段落,还需要漫漫的两年多的时间,期间案情的波谲云诡、峰回路转,至今想来令人感慨不已。

一、事起

纠纷起于喜闻乐见的好朋友帮忙。王先生与张三远隔千里,一个在深圳,一个在杭州。对金钱充满追求这一共同爱好让两人走到了一起。张三表示其炒股是一把好手,依靠的是大数据分析这一利器,还经常在微信上给王先生推送成功案例。王先生见张三如此有能力,就有意投资200万给张三帮自己炒股票。张三欣然接受,并表示可以把王先生的200万投资做到400万,自己出600万,一共1000万两人一起玩。王先生将200万转入张三账户,过了几天张三给王先生发了一个第三人的证券账户,显示有1000万资金,并表示万事俱备只欠涨停。王先生也非常高兴,期待能用盈利换一辆几百万的豪车了。两个月后,张三表示王先生的200万亏的还剩40多万。王先生也是个爽快人,愿赌服输,表示就此止损,张三把40万转回给王先生即可。但张三从此不再回复王先生的电话和微信,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二、移送

王先生和两位律师遇到的第一个波折是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20208月,王先生向深圳某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顺利完成后,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深圳某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拟移送。王先生与两位律师措手不及,虽经数月努力争取,但深圳某法院最终裁定将该案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本也是很正常的诉讼程序,但加入疫情这一大背景,事情顿时就麻烦起来。接受委托的何律师与俞律师因是在深圳执业,去杭州开庭十分不便。因此王先生在两位律师的推荐下委托了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对于当事人来说,临时更换代理律师实属无奈,而对本所两位律师来说,接手其他律师办理的案件,需要了解熟悉案情、整合消化立案时已经提交的证据材料、分析原代理律师的诉讼方案和思路、决定是否按原方案进行诉讼,或是有不同意见需要对原诉讼方案进行修正甚至推倒重来。正当我们刚开始着手整理分析案情时,第二个波折出现了。

三、保全

由于深圳某法院审查并裁定移送管辖花费了数月时间,又因疫情导致移送材料送达又花费了不少时间,所以当我们接手本案时财产保全的时间即将届满,需要立即申请续保。这时王先生发现,本案的原审法院在移送管辖时,并没有将财产保全资料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且在多方沟通之下仍然拒绝移送。

情况紧急,为避免失去首封的有利地位,我们立即办好手续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保全申请,等待轮候保全。轮候之后,深圳某法院的首封到期解除,西湖区法院无缝衔接,还算有惊无险,虽然当事人两边都交了保全费,但节约了时间成本、避免被其他债权人先申请查封导致失去首轮保全的有利地位。

这个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的审执分离与相关法条规定模糊。最好的处理方式应当是保全措施与管辖权捆绑在一起,一旦保全法院不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应当将解除保全措施的权利一并交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罗翔在《法治的细节》一书中也提到过:每一个个案都是为了促进普遍的正义,批评的目的不是解构而是建构。假如本案已有轮候查封的其他申请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与律师应当坚持让原法院移送保全,这种坚持也相当于给司法系统一个契机,来正视并纠正这一问题。

四、庭前交锋

(一)张三的出击

张三在收到王先生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并提交了王先生转给张三、张三转给李四、李四转给王五的银行转账凭证以及王五将1000万元转入其证券账户的凭证,并据此在法院开庭前提交了答辩状,表示自己将王先生的200万元一分不少转入了证券账户进行操作,不存在王先生在起诉状中称的将投资款挪作他用,涉嫌诈骗。这组证据从表面上分析是形成闭环的,足以证明张三依约将王先生交付的200万元用于买卖股票,王先生主张的自己受到张三欺诈的事实就不存在了。基于此主审法官给我们来电,表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张三完成了委托事项,建议原告撤诉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40万元。形势对原告极其不利。

(二)原告律师团队的反击

对于张三提交的银行汇款凭证、证券账户入账凭证,我们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了三个问题:(1)银行汇款凭证显示王先生汇给张三200万,张三汇给李四200万,而李四汇给王五230万,金额对不上;(2)王五证券账户里确实有1000万,但鉴于只看到张三汇给李四200万,未见他之前对王先生承诺的自己投资600万,那张三自己到底有没有投资?(3)银行汇款凭证除了显示张三汇给李四200万外,未见他之前承诺将王先生的200万投资款增加到400万投资款中另200万的来源及去向。我们将这些疑问与王先生进行了沟通,无奈王先生除了知道自己汇给张三200万外,其他都是摊手不知。我们也将这些疑问与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法官表示会与张三就此进行沟通,让其进一步提交材料来解释这些疑问。同时我们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张三操作证券交易的交易清单,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

(三)张三的回应

不久后,张三的回应来了,连同回应一起提交的,还有一份与李四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这份协议书之前王先生从来没有看到过。基本内容是:(1)张三拿200万元作为保证金,向李四借款800万元,李四将800万元转入其指定证券账户用于买卖股票;(2)设置了严格的止损规则,一旦触发无条件清仓;(3)设置了保证金规则,一旦低于要求的保证金数额,暂停账户买卖交易。

我们申请调取的证券交易清单也依法调取到案,清单显示张三除进行股票买卖外,还大量的进行国债交易,却从未告知王先生。

张三将这份协议书以及证券交易交割单作为补充证据向法庭和原告提交后,主审法官再也没有要求原告撤诉了。

五、庭上交锋

(一)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还是合伙投资关系。

被告张三及代理律师极力想将王先生与张三的关系确定为合伙投资关系,因为合伙投资关系需要共担风险,如果最终认定了确系正常投资失败,原告是血本无归的。我们坚持认为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理由是:其一,性质不同。合伙协议的订立是为了经营共同事业,各合伙人在出资之后通常需要共同经营。但委托理财合同的当事人并非为了经营共同事业,而是委托人与受托方针对交付资金的管理与运作而达成的协议。本案中,原告将投资款交给被告管理,并委托被告全权操作,而非一起操作。其二,风险承担方式与财产归属不同。在合伙协议订立之后,合伙人需要共同出资,以其出资形成合伙的财产,并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不需要进行投资,其通常只需要按照约定对委托人交予的财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因此经营的风险需要由委托人一方负担,受托人仅需要依据合同履行勤勉义务即可。本案中,原被告从未约定专区的利润或损失以合伙体的名义处理后再进行分配,双方的财产是完全分开的,对应的亏损收益也是分开计算的,并不存在合伙体的财产,风险承担方式也是各自承担,比例明确。更何况事实上被告并未投入自己的资金,打的就是空手套白狼的算盘,如果赚了,被告可以拿大头;如果亏了,都由原告承担损失。其三,当事人是否参与实际操作管理不同。合伙事务的执行通常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统统执行,也可以指定部分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具体执行。而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并不参与实际的操作管理。本案被告将投资款打入了第三方所有的投资账户,具体操作也是案外人进行,而从始至终,原告未参与实际操作,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资金会流入被告以外的其他人账户,也不知道实际的交易操作人并非被告。

(二)被告是否超越了委托授权,超越授权导致的不利后果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曾约定投资加一倍杠杆,按照一比一配资,风险较小好把控。但被告擅自将初始投资款作为保证金向其他人借款,做了一比四的配资,操作难度和所受限制直接呈指数上涨。至此,原告给被告的投资款性质发生了变化,从原告的投资款变为了被告向第三方融资的保证金,且被告一开始表示自己投入的600万元实际上都是利用原告的200万元提供保证向第三方借贷的,而对原告该情形一无所知。被告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还包括向第三人借款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接受了诸多关于证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如限制性操作、止损条件成就、预警线、触发强制平仓条件等在股票操作时必须遵守的风控规则。比如预警线条款规定交易中低于警戒线是只能卖出不能买入的,这也是导致被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对大量超短期持仓股票割肉行为的原因。同时被告还存在大量超越约定的交易行为,如国债逆回购等,均非原被告约定的单一股票交易。而以上这些操作及投资限制事先没有得到原告同意,事后没有得到原告追认,依法对原告不产生效力,不利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

(三)投资款是否如被告所说已经亏损殆尽。

我们认为被告称已将原告的投资款投入案涉证券账户,且投资款已经全部亏损完毕这一说法没有事实依据。第一点,关于被告所谓的证券账户中操作的资金是否包含原告投资款的问题。被告称系通过多个案外人接力转账,最后打入该账户,但各转账人在转账时并未注明系原告投资款,不能排除系案外人的个人投资而非原告投资。更何况,原告的投资款已由被告作为保证金去做了一比四的借款。第二点,关于具体亏损金额的问题。被告虽然提交了交易交割单,但没有提交该投资账户的资金流水,即不能排除资金从证券账户转出的可能。而且,被告告知原告因账户亏损完毕所以账户转移了。但其所谓转移到新账户的资金及交易情况均未告知原告,被告擅自进行的国债买卖也有大量国债信息不知下落。对此,原告当庭申请对被告证券交易进行司法审计。

六、胜局

经过两次庭审,主审法官全面了解了案情,对案件争议焦点有了初步判断,支持了原告提出的审计申请。在申请审计之前,我方自己对交易数据做过一个初步的测算,亏损应当是不大的,原告应该可以拿回大部分投资款。本次摇号委托到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案鉴定的人员非常认真尽职,期间和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明确专项审计的背景,确定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最后出来的专项审计结果对原告有利,至此,我们提出的各项事实与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形成完整的闭环,主审法官支持了我们的意见,否定了被告主张的按约定的杠杆比例承担损失的答辩,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面对实际情况,被告不得不接受了法院的当庭调解,确认返还原告绝大部分投资款。

七、尾声

经历了两年的波折,原告取得了最终的胜利。当当我们拿到调解书的那一刹那,也是百感交集。办好一个案子离不开公正负责的法官、积极配合的当事人,以及律师团队的分析证据、理清事实的能力,对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的能力以及高度的责任心,不容易啊。

走出法庭,抬头看到天高云淡。还来不及从感叹中抽身,手机又一次响起。

 

作者: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柳雄飞

      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于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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